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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有哪些?
作者:xmale  更新日期:2021-10-20 16:15    点击次数:

了解行业的人都知道,近年农业农村部发布了两个公告,对在饲料中添加兽药的边界进行了规范。

 


 

饲料中可以添加两类兽药

 

 

一是2019年7月10日,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94号发布,公告提到,自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同时指出,改变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方式,不再核发“兽药添字”批准文号,改为“兽药字”批准文号,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

 

 

二是2020年6月16日,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307号发布,养殖者在日常生产自配料时,不得添加我部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以外的兽药。因养殖动物发生疾病,需要通过混饲给药方式使用兽药进行治疗的,要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

 

 

综上所述,饲料中可以添加兽药,但目前仅限于抗球虫、中药类药物,添加其它兽药属于违法行为。

 

 

目前允许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兽药品种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可以用于商品饲料的兽药品种包括:二硝托胺预混剂、马度米星铵预混剂、盐酸氯苯胍预混剂、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预混剂、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噁啉预混剂、海南霉素钠预混剂、氯羟吡啶预混剂、地克珠利预混剂、盐霉素钠预混剂、盐霉素预混剂、莫能菌素预混剂、博落回散、山花黄芩提取物散、拉沙洛西钠预混剂、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预混剂、甲基盐霉素预混剂、尼卡巴嗪预混剂。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27号,裸花紫珠末可以用于商品饲料。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50号,氢溴酸常山酮预混剂可以用于商品饲料。

 

 

总之,畜禽养殖中,如果养殖场使用兽药不规范,甚至使用违禁药品,会造成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超标。对于国家的新规定,养殖人要严格遵守,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动物源食品,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要心存侥幸,否则会面临有关部门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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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xmale , 发布于2021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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