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剂系指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药物经粉碎,均匀混合制成的干燥粉末状制剂,可含或不含辅料。
粉剂可分内服粉剂和局部用粉剂。专用于饮水给药的粉剂称可溶性粉;局部用粉剂可用于皮肤、粘膜和创伤等疾患。
粉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规定。
-
供制备粉剂的药物应先粉碎成细粉。除另有规定外、内服粉剂应能通过五号筛;局部用粉剂应能通过六号筛。
筛 号 |
筛 孔 内 径 (平 均 值) |
一 号 筛 |
2000um±70um |
二 号 筛 |
850um±29um |
三 号 筛 |
355um±13um |
四 号 筛 |
250um±9.9um |
五 号 筛 |
180um±7.6um |
六 号 筛 |
150um±6.6um |
七 号 筛 |
125um±5.8um |
八 号 筛 |
90um±4.6um |
九 号 筛 |
75um±4.10um |
-
粉剂应干燥、松散、混合均匀、色调一致。制备含有毒、剧药或药物浓度低的粉剂时,应采用等量递增配研法混匀并过筛。
-
粉剂需要时亦可加入适宜的抑菌防腐剂、助溶剂、分散剂、悬浮剂等,但其种类及用量应不影响制剂的稳定性,并应避免对检验产生干扰。
-
除另有规定外,粉剂应避光密闭贮藏。含易挥发药物或可吸潮药物的粉剂应密封贮藏。
4.1 干燥失重: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按干燥品失重测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附录57页)测定,在105℃干燥至恒重,减失重量不得过2.0%。
4.2 外观均匀度:取供试品适量,置光滑纸上,平铺成5cm
2,将其表面压平,在亮的背景下观察,应呈均匀的色泽、无花纹与色斑。
4.3 溶解性:可溶性粉,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适量,置纳氏比色管中,加水至50ml,使浓度为临床使用时高剂量浓度的2倍,在25℃±2℃上下翻转10次,供试品应全部溶解,静置30分钟,不得有浑浊或沉淀生成。
4.4 装量:按最底装量检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附录67页)检查,应符合规定。
4.5 含量均匀度:取供试品,照含量均匀度检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附录66页)检查,应符合规定。
粉剂中,药物含量小于2%者检查此项;检查此项的药物,不再测定含量,可用此平均含量结果作为含量测定结果。复方制剂仅检查符合上述条件的组分。可溶性粉不做含量均匀度检查。